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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8962813号“婴格朗迪”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08 10:19

一、商标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

 别:05类

  号:68962813

指定使用:婴儿食品,婴儿用驱蚊贴,卫生内裤,无菌棉,婴儿用维生素,婴儿配方奶粉0501;0502;0506

二、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用驱蚊贴;卫生内裤;无菌棉;婴儿用维生素;婴儿配方奶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4736号“朗迪”、第63705240号“朗迪贝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62813号“婴格朗迪”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协助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论证知名度的使用证据,证实“朗迪”的商标知名度;

其次,我司引证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通过比对分析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使用度,产品近似性从而认定该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

从文字构成上对比:

首先,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的构成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朗迪的识别文字内容,核心关键词都是“朗迪”。被异议商标中虽然有“婴格”两字,但是婴格朗迪整体并未明显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朗迪”之外的其他含义,整体呼叫、识别内容等均包含显著性较强的“朗迪”二字,二者之间已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结合上述标准可以确定,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朗迪”,符合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形,已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与引证商标“朗迪贝贝”均包含“朗迪”,而“朗迪”品牌本就是异议人打造的核心品牌,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的关键词相同,与引证商标之间亦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应多角度,多方面搜集证据,分析商标的危害性,从而帮助申请人有效维护商标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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