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0类
申请号: 第71905289号
指定使用:热巧克力,冰淇淋,麦丽素,糕点,饼干,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调味品,虾味条,方便面,坚果粉
申请人云南食左食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1905289号“食左食右”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9月19日收到发文TMZC71905289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驳回在第30类:“麦丽素,糕点,饼干,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调味品,虾味条,方便面,坚果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567236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注册在第30类第15672369号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于2023年04月18日针对上述引证商标“食佐食佑”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注册在第30类第15672369号
“食佐食佑”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食佐食佑”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
商标指定使用的“热巧克力,冰淇淋,麦丽素,糕点,饼干,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调味品,虾味条,方便面,坚果粉”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