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内蒙古浩德能源有限公司
类 别:第04类
申 请 号:第7014170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0141703BHTZ01
指定使用:0402燃料;0403固体燃料;0403泥炭块(燃料);0403炭球;0403焦炭;0403煤;0403煤屑(燃料);0403煤球;0403燃料;0403生物质燃料;0403矿物燃料
申请人内蒙古浩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了“HAO DE”商标在第04类注册。2023年07月12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0141703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王秀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958232号“昊德 HAODER”商标近似。(见第1509/1521期《商标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的“0402燃料;0403固体燃料;0403泥炭块(燃料);0403炭球;0403焦炭;0403煤;0403煤屑(燃料);0403煤球;0403燃料;0403生物质燃料;0403矿物燃料”商品在第04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商标局引证第16958232号“昊德 HAODER”商标的注册人王秀风并未对该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且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已经于2023年07月依法针对引证的第16958232号“昊德 HAODER”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近日收到商标局驳回复审裁定,支持了我方诉求,该商标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