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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314957号“乐满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9-10 10:44

申请商标: 

类别:32

申请号:71314957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314957BHTZ01

申请人佛山咔乐食品有限公司202305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1314957乐满分”商标在第32类上的注册申请。202398日收到发文TMZC7131495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2566839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经查,贵局引证在先已注册的第12566839号商标在核定“啤酒;果汁;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果茶;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04月27日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审查中。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如果有想争取的商标,在先障碍商标如果满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新申请+驳回复审的程序,把商标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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