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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017107号“洪小爽”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9-09 09:07

申请商标: 

类别:35

申请号:71017107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017107BFBH01

指定服务: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宣传;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6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申请人鲍爽2023年4月19日在第43类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洪小爽HONGXIAOSHUANG及图”商标注册申请,2023815日收到贵局发文TMZC71017107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局决定:

驳回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8945604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代理有限向贵局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洪小爽HONGXIAOSHUANG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38945604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含义、呼叫明确,且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差异大,并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如果有想争取的商标,在先障碍商标如果满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新申请+驳回复审的程序,把商标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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