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初审公告在第43类上第69787985号“宝岛阿叔”商标)
异议人名称:郭漂艺
被异议人名称:陈铨一
被异议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知行合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 第69787985号
类别: 第43类
初审公告期:1839
指定使用产品: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沙拉吧,寿司餐馆服务,冰淇淋店(店内食用),茶馆,果汁吧,比萨店,咖啡馆,寄宿处。
异议请求
异议人曾是佛山市高明一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又成立了佛山市三个大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猪扒包餐饮经营服务上创立了“阿叔”“阿叔猪”“阿叔猪扒包”以及“阿叔熬奶茶”商标品牌,以“阿叔”“阿叔猪”“阿叔猪扒包”以及“阿叔熬奶茶”系列商标为品牌从事餐饮餐厅经营活动,其中“阿叔猪扒包”加盟店迅速崛起,数十家店铺分布于广东省佛山市,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陈铨一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的第69787985号被异议商标“宝岛阿叔”与异议人已注册第24336085号“阿叔熬奶茶”商标和第26698105号“阿叔食客店”商标等核心词都是“阿叔”,与异议人的系列品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在攀附异议人打造的“阿叔”系列品牌,与异议人及关联企业在先使用的“阿叔猪扒包”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异议人在先使用的“阿叔猪”“阿叔猪扒包”商标品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宝岛阿叔”的行为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43类上注册。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异议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在猪扒包餐饮经营服务上创立了“阿叔”“阿叔猪”“阿叔猪扒包”以及“阿叔熬奶茶”等商标品牌,异议人对“阿叔猪扒包”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经异议人的大量宣传、使用,使得“阿叔猪扒包”商标品牌在餐饮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
2,被异议商标“宝岛阿叔”与第24336085号“阿叔熬奶茶”商标和第26698105号“阿叔食客店”商标等关键词相同,都是“阿叔”,该被异议商标是对系列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所在地域联系密切,其明知“阿叔猪扒包”餐饮品牌在广东地区非常火爆,仍在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抢注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二者同时出现在同一地区的餐饮服务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陈铨一与异议人所在地域相近,其具备知晓异议人“阿叔猪扒包”品牌餐饮连锁店的便利条件,抢注被异议商标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及关联公司运营“阿叔猪扒包”品牌,而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进行恶意攀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攀附“阿叔猪扒包”等系列品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抢注“宝岛阿叔”商标的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有意通过抢注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增加交易机会,被异议商标使相关公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将其与异议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联系,从而利用了异议人的市场信用从中获利,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从其行为上进行分析,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其注册。
总结
一家企业打造一个品牌可能需要两年三年或者几十年,但是当一个品牌有知名度和美誉度时就会出现很多想复制或者模仿打擦边球的企业,此类企业的出现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和产品来源的误认,一旦产品口感或者质量有问题原有品牌会被抹黑。如果纵容了侵权品牌的行为将会出现大量的打擦边球品牌,可能会导致企业品牌被泛化,失去市场的唯一性。如果出现近似商标应该尽早进行维权,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总结
一家企业打造一个品牌可能需要两年三年或者几十年,但是当一个品牌有知名度和美誉度时就会出现很多想复制或者模仿品牌,打品牌擦边球的企业,此类企业的出现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家和产品来源的误认,一旦产品口感或者质量有问题,原有品牌也会被抹黑。如果纵容了侵权品牌的行为,将会出现大量的打擦边球品牌,可能会导致企业品牌被泛化,失去市场的唯一性。如果出现打擦边球的商标,企业应该尽早进行维权,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