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湖北隆胜四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桃园路南、西环四路西(枣阳市化工工业园区)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932139号
类别: 第01号
核定商品:0101 有机硅
被申请人名称:公建鑫
地址:山东省蒙阴县桃曲镇野麓峪村78-1号
争议商标:
类别: 第01类
注册号: 第62964178号
指定商品:0102 硅胶0108 硅酮0108 聚丙烯
评审请求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四海优选”完整包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32139号引证商标“四海”,二者指定商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四海”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国知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四海优选”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第1类第932139号“四海”商标注册人,亦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四海优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海”,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呼叫和字形亦相近,指定商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四海优选”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第932139号“四海”商标是著名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对“四海”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争议商标“四海优选”,侵犯了申请人对四海的权益,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该商标抢注行为带有明显主观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攀附,有悖社会主义市场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打造的“四海”商标品牌,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了“四海优选”商标,其主观攀附申请人商标品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被申请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很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攀附,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予以无效宣告。而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任何攀附商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应该及时制止,维持商标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