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0类
申请号: 第7176462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764620BHTZ01
评审请求
申请人安康金麦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金麦莱JINMAILAI”商标在第30类注册。2023年09月12日收到发文编号TMZC71764620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285337号、第71011113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方立勤在先已注册第10285337号
引证商标于2023年02月20日期满未续展,且已过宽展期限,截止2023年9月13日的商标状态显示,该商标并未进行续展,专用权已经丧失。
该引证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金麦莱JINMAILAI”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但丧失专用权尚未满一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满一年即2024年2月19日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5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11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