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1类
申 请 号: 第7234322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343223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昌乐县归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归源山庄GUIYUAN RESORT”商标在第31类注册。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收到贵局下发的商标发文编号TMZC72343223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1类:“新鲜蔬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浆果,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枇杷,新鲜荔枝,新鲜柚子,新鲜杨梅,新鲜猕猴桃”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8449774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1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的黔东南州金归源农业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第38449774号引证商标
在核定“坚果(水果)”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申请人经市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其注册人在市场上对引证商标核定的“3105坚果(水果)”商品进行使用,认为该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针对该引证商标指定的“坚果(水果)”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归源山庄 GUIYUAN RESORT”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柑橘,新鲜浆果,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枇杷,新鲜荔枝,新鲜柚子,新鲜杨梅,新鲜猕猴桃”全部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
“归源山庄 GUIYUAN RESORT及图”与引证的第38449774号引证商标
“金归源”因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的明显区别,商标主要识别内容、整体含义、呼叫,指向对象以及整体外观差异较为明显,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根据二者的上述区别将两商标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至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归源山庄 GUIYUAN RESORT及图”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343223号“归源山庄 GUIYUAN RES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9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在“坚果(水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 18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坚果(水果)”商品上已丧失 商标专用权。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