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42类
申 请 号: 第7055530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0555304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无锡好来运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好来运智行科技及图”商标在第42类上注册申请,2023年9月20日,收到TMZC7055530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7872117号、第50804010号、第17584575号、第23938487号、第17584674号、第17885652号。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难以信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0555304号申请商标“好来运智行科技及图”指定“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质量控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材料的设计,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化妆品研究,科学研究”服务项在第42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
中文字“好来运智行科技”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内容,而图形部分则是好运来中“好”字的拼音HAO的首字母演绎的图形,代表好运来智行科技的logo。商标包括蓝色和黄色,蓝色代表深沉、稳健,黄色代表应有的活力。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好来运智行科技及图”作为独创品牌,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第47872117号“图”商标、第50804010号“恒学众创L&INETWORK及图”商标、第17584575号“高科华隆HI-TECHHUALONG及图”商标、第23938487号“图”商标、第17584674号“华隆高科HUALONG HI-TECH 及图”商标以及第17885652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简称“引证商标1-6”)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申请商标“好来运智行科技及图”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具体对比分析说明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引证商标5:
引证商标6:
一是,从整体上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二是,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并不近似;
三是,品牌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自主商标品牌,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72117号图形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04010号“恒学众创L&I NETWORK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84575号“高科华隆HI-TECH HUALONG及 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38487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标四)、第17584674号“华隆高科HUALONG HI-TECH及图”商标(以下 称引证商标五)、第17885652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 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 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 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