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付臣于2023年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833641号“驰跑”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7283364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250227号。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2833641号“驰跑”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经核实,贵局引证巩海洋41112219820218809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50227号
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于2023年02月06日期满,丧失商标专用权。
该引证商标已经于2023年02月06日期满,且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即2024年02月05日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驰跑”指定的:“腰带;服装;裤子;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运动套装;内衣;围巾;袜”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总结:图案商标在审查时因主观审查大部分会面临一个初审驳回的结果,申请人应积极做复审继续争取,复审程序的审查更综合,而且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较为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