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新疆塔城市鑫塔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环城路窝依加依劳场部(老电视台对面)
申请商标: 
类别: 第29类
申请号: 第7214795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2147950BFBH01
指定使用:2901肉;2902鱼制食品;2903水果罐头;2904水果蜜饯;2905腌制蔬菜;2906蛋;2907奶制品;2911加工过的坚果;2912干食用菌;2913豆腐制品
申请人新疆塔城市鑫塔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147950号“鑫塔XT”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8月29日收到发文TMZC72147950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2147950号申请商标“鑫塔XT”指定使用“2901肉;2902鱼制食品;2903水果罐头;2904水果蜜饯;2905腌制蔬菜;2906蛋;2907奶制品;2911加工过的坚果;2912干食用菌;2913豆腐制品”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第8998172号
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06月15日,被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引证商标在官网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如下
申请人认为,引证的第8998172号“鑫塔”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鑫塔”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2901肉;2902鱼制食品;2903水果罐头;2904水果蜜饯;2905腌制蔬菜;2906蛋;2907奶制品;2911加工过的坚果;2912干食用菌;2913豆腐制品”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