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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8850909号“森林本色”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8-21 15:21

申请商标:

类别:第32类

申请号:第6885090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8850909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2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森林本色”商标在第32类注册申请,2023年328日,收到发文号TMZC6885090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其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福鼎市太姥山森缘茶庄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556532 号“森林本色”商标近似。(见第1414/1426 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小橙忆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39470379

号“森林本源”商标近似。(见第1687/1699 期《商标公告》)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国知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201 啤酒”商品在第32 类上注册,声明保留“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在第32 类上注册。承诺放弃与声明保留商品明细列表在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3201 啤酒”商品后,声明保留“3202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与引证第39470379 号商标核定的“3201 啤酒”商承诺放弃商品声明保留商品3201 啤酒, 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的第39470379 号“森林本源”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声明保留“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在第32 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二、贵局引证福鼎市太姥山森缘茶庄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556532 号“森林本色”商标正在依据《商标法》第42 条的规定通过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申请人,该引证商标转让给人申请人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等待商标转让程序完成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森林本色”声明保留“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在第32 类上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总结

综上所述,在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3201 啤酒”商品后,声明保留声明保留“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引证第39470379 号“森林本源”商标核定使用的“3201 啤酒”商品不近似,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另外,贵局引证福鼎市太姥山森缘茶庄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556532 号“森林本色”商标正在通过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申请人,该引证商标转让给人申请人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等待商标转让程序完成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森林本色”声明保留“ 3202 加味矿泉水,3202 混合果汁,3202 瓶装水,3202 瓶装饮用水,3202 纯净水(饮料),3202 苏打水,3202 茶味汽水,3202 餐用矿泉水,3202 饮用水”九项商品在第32 类上注册。
现经总局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符合相关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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