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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23341545号“傲朗迪”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8-19 15:28


一、商标基本信息

争议商标:傲朗迪

 别: 5

  号: 23341545号

指定使用:杀害虫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

二、基本案情

1.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14736号“朗迪”商标、第15677167号“金朗迪”商标、第18902785号“小朗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侵犯。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2、申请人企业介绍、企业年报;3、品牌设计概念及产品包装设计;4、销售材料;5、宣传材料;6、在先案例。

2.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做朗*”系列商标之一,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不存在抢注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介绍、关联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公司照片;2、被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3、被申请人商标列表;4、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3.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朗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朗迪”,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朗迪”,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驱昆虫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为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协助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论证知名度的使用证据,证实“朗迪”的商标知名度;

其次,我司引证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通过比对分析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使用度,产品近似性从而认定该商标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应多角度,多方面搜集证据,分析商标的危害性,从而帮助申请人有效维护商标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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