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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易康正道COMEWAY”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8-17 09:47

一、基本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号: 22766612

    别:  32类

指定使用:啤酒

引证商标:

  号:第4639901

 别:第32类

指定商品: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常为荣是青岛正道啤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早在20050508日在第32类上申请并已注册了第4639901“正道”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申请人于2005年申请注册商标以来,持续不断的坚定打造“正道”品牌啤酒,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第32类上已注册的第22766612易康正道 COME WAY”商标完整的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4639901“正道”商标,且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正道”啤酒品牌的攀附,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在搭引证商标便风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申城正道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未答辩。

商标局裁定: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认读汉字部分“易康正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正道”,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本案例中,结合客观情况分析,在争议商标易康正道 COME WAY”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正道”年,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上,争议商标注册在“啤酒”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恶意攀附引证商标。该商标注册是在搭引证商标‘便风车’,有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给申请人自主开发品牌保护带来了困扰,也因为其搭便车行为给申请人带来了困扰,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因此在结合在先商标权和使用证据前提下,积极对侵权商标进行了无效宣告程序,有效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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