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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55265902号“京西台”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8-13 10:59

争议商标

注册号55265902

类别:33

指定使用:食用酒精,米酒,开胃酒,烈酒(饮料),白酒,杜松子酒,黄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23019683号、第53184872

 别:第33

指定商品:白酒,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

基本案情: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丰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认为,与之同处一地的被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5265902“京西台”商标与其在先已注册的23019683号、第53184872“京西贡”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无区别,且呼叫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摹仿申请人的商标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局提出无效宣告,恳请商标局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京西台”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企业是第33类已注册23019683号、第53184872“京西贡”商标的注册人,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京西台”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系列引证商标“京西贡”文字构成相近,都是以“京西”为关键词的文字商标,整体呼叫、含义亦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其在申请人打造的系列引证商标之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是对同行商标的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系列引证商标以及他人商标品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5,“京西贡”引证商标已经多年的品牌发展历程,在业内享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抢注“京西台”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本案中,争议商标“京西台”与引证商标一、二“京西贡”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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