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 
类 别: 第30、32类
注 册 号: 第66162782、66162783号
30类指定使用:口香糖,谷类制品,咖啡,茶,糖果,奶片(糖果),糖32类指定使用:啤酒
二、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0、32类商品已注册“朗迪”、“朗迪加”、朗迪优”、“朗迪佳”、“朗迪士乐”、“朗迪贝贝”、“朗迪蕴乐”、“朗迪敬乐”、“朗迪尊乐”、“朗迪丽乐”商标,是“朗迪”系列商标注册人,亦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在第30、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朗迪妈妈”与异议人已注册“朗迪”“朗迪优”“朗迪贝贝”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含义亦相近,是对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攀附故意,该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依法针对被异议商标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做出决定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均含“朗迪”,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朗迪妈妈”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我司通过对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分析整理,抓住核心问题为应用《商标法》第三十条阻止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通过对比引证商标核心词汇为“朗迪”与异议商标“朗迪妈妈”核心词汇“朗迪”一致,并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证明知名度,两者相互配合,最终阻止了侵权商标的傍名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