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商标信息:
商标名称:
(下称申请商标)
类别:35.43.44
注册号:68147085;68161020;68157999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申请了毛厘头及图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5.43.44类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见下表)。申请人依法向贵局提交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申请的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 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首先,经过我司精准分析,申请商标已有文字商标通过前提下,其商标已具有区别引证图形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其次,如上文中对比的图像,经过比对,我司认为相似度较低,仅凭借都有的大眼睛因素驳回申请商标有失公允;
第三,国人对品牌的识别度中对文字的识别度更高,在已有毛厘头文字情况下,并不会因此导致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
因此,我司积极建议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复审事宜,并通过精准分析协助申请人准备证据,最终确保三类商标均复审成功。商标驳回不可怕,只要精准分析障碍,一样可以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