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倍心
类别:第 42 类
申请号:69840825 号
申请人新疆倍心亲子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倍心”商标在第 42 类注册。2023 年 06 月 2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因该商标与冀伟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 20427447 号“倍心”商标相同。驳回该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 42 类注册。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 20427447 号“倍心”商标注册人冀伟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该商标在核定“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 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 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软 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项上长期闲置未 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该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违 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 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商标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依法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2023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20427447号第42类"倍心"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冀伟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20427447号第42类“倍心”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20427447号第42类“倍心”商标,原第2042744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2023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第69840825号“倍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7447号“倍心”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重点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
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