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别: 第5.31类
申请号: 第69562225、69576250号
指定使用:宠物尿布,预防动物叮咬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宠物用维生素,宠物用膳食补充剂,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乳清蛋白膳食补充剂
指定使用:圣诞树,植物,宠物用香砂,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宠物食品,宠物饮料,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饲料用氧化钙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方朗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吾迪宠爱WD及图”商标在第05.3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查认为与以下商标近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吾迪宠爱WD及图形”与引证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且整体外观可区分,申请商标有明确的识别内容,含义、呼叫都可以与引证商标之间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鉴于此案例,我们在面对此类图文结合商标需分析整体对比情况,积极采用复审程序来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