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7166470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664708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天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丰滋”商标在第35类注册申请,2023年08月04日,收到发文号TMZC7166470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其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刘凤平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751756号“丰滋”商标近似。(见第1604/201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国知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刘凤平在先已注册的第7557111号“丰滋”商标的注册人并未对该引证商标进行使用,引证商标在核定服务项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上述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于2023年5月19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正在撤销审查中。
申请人认为,针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依法在先提交,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总结: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只要引证商标可以通过走其他搭配程序撤掉,那么申请商标即使被驳回,申请人也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