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25类
申请号: 第6875318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8753181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哈尔滨智诚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蜜茜可可”商标在第25类的注册申请。2023年03月06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6875318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68753181号“蜜茜可可”商标在第2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经查,贵局引证第14001524号“蜜拉可可”商标、第15366314号“蜜拉可可MILACOCO”商标以及第13203375号“蜜丝可可”商标因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已被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03月08日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且贵局引证第13203375号“蜜丝可可”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市樱桃树服装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从商标网商标流程信息也未查到其对商标进行处置使用的情形,因此可以合理推定其第13203375号“蜜丝可可”商标为闲置不使用的商标,属于闲置商标资源,应当予以撤销。
第13203375号“蜜丝可可”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市樱桃树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的信息

针对引证第14001524号“蜜拉可可”商标、第15366314号“蜜拉可可MILACOCO”商标以及第13203375号“蜜丝可可”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中,三个引证商标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三个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蜜茜可可”指定的:“束腰带,运动套装,婴儿全套衣,帽子,围巾,塑身内衣,服装,鞋,袜,紧身衣”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在“腰带”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其 余商品上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 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 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束腰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 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 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