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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贡方草”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24 15:33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是第05人用药等商品上已注册第4861742号“贡方”商标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初审公告在第05类上的第69117682号被异议商标“贡方草”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贡方”,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与异议人已注册的“贡方”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不予注册

异议人打造的贡方”品牌酒产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被异议人攀附引证商标,摹仿、复制贡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贡方草”,该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傍名牌”和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二:事实及理由

1,异议人贡方”商标的注册人,贡方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贡方草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的4861742引证商标贡方”,二者文字构成相近,主要识别部分相近,含义和呼叫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二者之间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不予注册

3,被异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被异议人摹仿异议人在先打造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恶意搭乘,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其注册

4异议人摹仿、复制系列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5异议人攀附、搭乘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有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疑,意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机会,获得不当得利,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异议人在抢注被异议商标,是在攀附系列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应当不予注册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贡方草与异议人已注册4861742贡方”商标近似,指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被异议人明知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存在,仍然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三、裁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贡方草”指定使用于第5类“藏红花(中药材);人用药;淮山药(中药材);罗汉果(中药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4861742号“贡方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原料药;人用药;片剂”等 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 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贡方草”完整 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贡方”,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 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 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17682号 “贡方草”商标不予注册。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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