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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512601号“磨豆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23 08:18

申请商标: 

 别:29

  号:71512601

申请人名称:高丽波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512601BHTZ01

指定使用:2901肉干2901肉片2912干食用菌2913冻干豆腐块2913油炸豆腐块2913腐皮2913腐竹2913豆腐2913豆腐制品2913食用面筋

驳回理由: 

申请人高丽波202305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磨豆传奇”商标在第29类注册。20230801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1512601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562657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25626578磨豆传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吴武典并未对该引证商标在核定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已经于2023年05月12日依法针对引证的第25626578号“磨豆传奇”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引证商标在商标网的流程状态截图

针对第25626578号“磨豆传奇引证商标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磨豆传奇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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