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赤城县兴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通信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样田乡小西沟村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1类
申请号: 第7024267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0242676BHTZ01
指定使用:谷(谷类);鲜花;活动物;新鲜榛子;新鲜樱桃;新鲜水果;未加工水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
申请人赤城县兴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样田小西沟”商标在第3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7月18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审,理由如下:经过多方查询引证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49条规定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结果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42676号“样田小西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2510号“小西沟古村 XIAOXIGOUGUCUN及图”商标、第23932072号“沟西及图”商标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856、18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