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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4759684号“墨里墨外”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15 14:23

13.墨里墨外无效宣告案

一、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18类

注册号:   64759684号

核定商品:1801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2包;1802手提包;1802旅行包;1802旅行箱;1802皮革制包;1802背包;1802运动包;1802钱包(钱夹);1805手杖

二、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商标,包括“老罗优品”、“MIHLAC KONA”、“MK”“LUCKDEER 鹿幸”、“COREIA DASY”以及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各种图形商标等100多件,且经申请人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存在高价兜售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由商标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0835975号图形商标、第50838978号图形商标、51156731号“UR”商标、第56137002号图形商标、第55800902号“CGCG”商标、第56169759号图形商标、第57499387号图形商标、第57509037号图形商标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因与他人在先标识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

综上,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自然人,其名下有大量不同种类不同产品不同名称的商标情况难谓正常。在集中分析其商标构成后,可知其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情况。在无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可撤销争议商标情况下,建议各位老板可以考虑通过《商标法》中规定的绝对性条款撤销争议商标。当然,术业有专攻,这个时候专业的代理机构是你的不二选择,也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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