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8类
申 请 号: 第64396301号
驳回通知书编号:
TMZC64396301BHTZ01
指定商品:摇摆木马,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婴儿健身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棋,儿童用多功能活动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护肘(体育用品),玩具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莞市暄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28类商品上提交了第64396301号“呦呦鹿YOUYOULU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香港呦呦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629044号“呦呦鹿”商标相同。
该商标与义乌市勿麟象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8836320号“呦鹿”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唐梅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336546号“呦呦鹿鸣”商标近似。
在第一次驳回复审决定中,因第18836320号“呦鹿Youlu”商标处于有效状态,未复审成功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第189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836320号“呦鹿You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二)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决定 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第26336546号“呦呦鹿鸣 YOUYOULU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 销,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2810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 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 标指定使用的摇摆木马等商品与第22629044号“呦呦鹿”商标(以下称引证 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圣诞树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除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引证商标较为单一,在复审环节我司首先建议申请人放弃了并不使用的产品从而排除了引证商标,其次经过对引证商标的调查分析,其使用可能较低,因此对其提出了撤三程序。虽然复审并无等待撤三结果,但申请人秉承了程序用尽的想法争取该商标,经过诉讼后终于获准该商标的审核通过。
鉴于此案,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商标不要轻易放弃,根据专业的分析建议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效获准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