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40类
申请号: 第69270518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张家口羊中王羊老大肉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69270518号“羊老大YANGLAODA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3月07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6927051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羊老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57779号“羊老大;SHEEP LEADER”商标近似。(见第851/86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40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北京羊老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57779号
引证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01月17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羊老大;SHEEP LEADER”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评委裁定如下: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779号“羊老大SHEEP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羊毛加工、食物及饮料贮藏、动物屠宰、水净化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78期《商标公告》,其在其余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给障碍商标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成功取得注册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