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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0531027号“迪宝乐园”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05 08:24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9

  号: 70531027

申请人于2023年0329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商标迪宝乐园”商标在第39上的注册申请。20230615,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70531027BFBH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该商标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462808号“宝迪”商标近似2、该商标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0017255号“宝迪”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7462808号“宝迪”商标商标注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已依法于2023年7月7日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二,引证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第10017255号“宝迪”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经于2023年01月27日期满,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目注册的权利障碍。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如果有想争取的商标,在先障碍商标如果满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新申请+驳回复审的程序,把商标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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