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申请人名称:盖福春
申请商标:
类别:第11类
申请号:第70203341号
指定服务:沐浴用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浴室用管子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淋浴器,洗涤槽,灯
评审请求
申请人盖福春于2023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福安居”商标在第4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沐浴用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浴室用管子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淋浴器,洗涤槽,灯”产品项上。2023年05月26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安吉尔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38962号“福安居”商标近似。该商标与许安平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259532号“福安居”商标近似。该商标与福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89698号“福安商标近似。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1101灯,1109太阳能热水器,1109沐浴用设备,1109淋浴器”商品,声明保留“1109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抽水马桶,1109洗涤槽,1109浴室用管子装置,1109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110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商品在第11类的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许安平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259532号引证商标并未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03月16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福安居”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延缓审查,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福安居”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二、案例评析
就本案评审而言,通过“撤销三连续未使用”程序成功撤销障碍商标为本案成功的关键点。商标核准注册注册之后即获得10年的专用期,10年届满前可续展,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这期间商标权人可以垄断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过其许可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商标。似乎只要一直续展就可以一直独占禁止他人使用了,殊不知商标存在的意义是鼓励大家去使用,而不是申请下来之后束之高阁占用公共资源。商标的作用在于建立产品或服务与产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是商誉累积的表现,在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标志来源的功能,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保护,大量注册但不实际使用的商标会侵占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