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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44916573号“大小雨”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01 11:30

一、基本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14

注册号: 44916573

指定商品:细银丝(银线),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金线(首饰),帽子用首饰,鞋用首饰,衬衫袖扣,别针(首饰),领带饰针,首饰配件

引证商标:

注册号: 38360394号、第43928964号

类别: 14类

38360394号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翡翠

43928964号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手表,戒指(首饰)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对第44916573号“大小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小雨”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360394号“小雨翡翠昆明小雨翡翠义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43928964号“小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中请人在先的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未答辩。

商标局裁定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大小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雨”,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细银丝(银线)、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金线(首饰)、帽子用首饰、鞋用首饰、衬衫袖扣、别针(首饰)、领带饰针、首饰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翡翠、宝石、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与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5)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数量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该审查标准具体适用到本案中,可以确定,争议商标大小雨”与引证商标1“小雨翡翠 昆明小雨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引证商标2“小雨家”近似。

从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理解,“大小雨”的表达核心还是“雨”,只是分大雨和小雨,这里是大小雨,也就大雨和小雨都有;而引证商标1“小翡翠”中的显著部分是“小雨”,“翡翠”是商品名称,核心是“小雨”部分,争议商标“大小雨”与引证商标1的核心“小雨”含义无明显区别为近似商标。引证商标2“小雨家”的显著部分还是“小雨”,这里其实指的就是申请人小雨翡翠家的珠宝饰品。争议商标使用在珠宝饰品上,也是包括小雨品牌概念,与引证商标2的含义亦相近。

争议商标大小雨”与引证商标1“小雨翡翠 昆明小雨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引证商标2“小雨家”整体呼叫相近,原因是二者都包含显著识别内容“小雨”文字,二者呼叫方面因文字构成相近而近似。

此类包含关键词的近似商标,我们在遇到时可充分分析对比其近似性,从而成功无效宣告该近似商标,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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