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西南宁琼桂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4489704号争议商标“八桂福满家”与申请人桂平市福满家饼屋事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已注册第7439297号“F-M-J(图形)”商标、第23781166号“福满家(图形)”以及第15808618号“FU MAN HOME”商标整体含义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上述二公司同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权利人桂平市福满家饼屋事业有限公司发现后比较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无效宣告成功。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桂平市福满家饼屋事业有限公司对“福满家”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并在先已注册第7439297号“F-M-J(图形)”商标、第23781166号“福满家(图形)”以及第15808618号“FU MAN HOME”,是福满家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八桂福满家”与申请人已注册第7439297号“F-M-J(图形)”商标、第23781166号“福满家(图形)”以及第15808618号“FU MAN HOME”商标的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指定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使用中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包括“西山牌”“金田”“西山乳泉”“罗秀”“羊功夫”“西山棋盘”“桂晚香稻”“罗秀米粉”“黄圃”“牛功夫”“古辣人家”“贺街”“古辣”“黎塘”“刘圩”“XUN JIANG QUAN
”“社坡”“那琴”“西江桂”“通天香”商标等,其申请注册商标包括当地多个乡镇名称、动物名称加“功夫”名词、以及摹仿茅台酒logo申请注册的“XUN JIANG QUAN”等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在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申请人商标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对“满家福”在先商号权,且该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攀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与曾为申请人代理第23781166号引证商标注册事宜的广西京桂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广西京桂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抢注申请人的“福满家”品牌,且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高价兜售争议商标,为获取商业利益不择手段的侵犯申请人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以及《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6,被申请人抢注“八桂福满家”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风车’的主观故意,该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因基于信赖申请人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而将争议商标指定商品误认为来源于申请人,从而对争议商标指定服务品质产生盲目的信赖,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7,被申请人抢注“八桂福满家”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商评委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分店营业执照、门头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将“福满家”作为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月饼等商品上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福满家”字号、商标的使用情况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为“八桂福满家”,其中“八桂”指代“广西”,亦指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显著性较弱,故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福满家”,其与证商标三“FU MAN HOME”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完整包含申请人字号“福满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蜂蜜;糕点”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及使用场所等方面重合性较大,属于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他人使用在先的“福满家”字号及商标,仍将其进行注册,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及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及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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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朱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