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第14类
注册号: 第47692716号
指定商品: 钥匙链用小饰物,人造珠宝,首饰用小饰物,银线(首饰),鞋用首饰,耳环,项链,项链(首饰),手镯(首饰)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38360394号、第43928964号、第44980846A号
类别: 第14类
第38360394号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翡翠
第43928964号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手表,戒指(首饰)
第44980846A号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戒指(首饰)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小雨姐姐Littlerain”中的英文的一般释义为“小雨”,而文字是“小雨姐姐”,小雨指雨,姐姐是关系称谓,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38360394号“小雨翡翠”商标、第43928964号“小雨家”商标和第44980846A号“小雨翡翠”商标的含义相近,文字内容都包含“小雨”,品牌在含义上指定对象都是“小雨”,属于含义相近的标识,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未答辩。
商标局裁定: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字母组合的“小雨姐姐”、“Littlerai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小雨”、“小雨家”、“小雨”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项链(首饰)、项链、耳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翡翠、宝石、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1)外文商标的含义与中文、数字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即在含义上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基本相同(即在含义上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该审查标准具体适用到本案中,可确定争议商标“小雨姐姐Little rain”在含义上与引证商标1“小雨翡翠 昆明小雨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引证商标2“小雨家”以及引证商标3“小雨翡翠”近似。
在本案中,姐姐是称谓,显著词汇为“小雨”,英文的对应含义也是“小雨”,与申请人的商标区别较低,构成了近似商标。
遇到此类英文商标,我们应充分考量其中英文对照含义以及显著核心词汇,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避免被他人打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