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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申请纯图形商标驳回是否没有办法继续争取了?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5-27 09:34


申请商标:

类别:     35类

申请号:   61300107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佛山市畅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图形”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话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收到发文为TMZC6130010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通远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74395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12/162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知局申请复审,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在市场上走访、调查了解到:国知局引证通远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743959号“图形”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是长期闲置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通远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743959号“图形”商标,已经于2021年12月08日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国知局已受理了该商标的撤销申请,并已经向申请人下发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的规定,恳请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等待针对引证26743959号“图形”引证商标依法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那么在复审的过程中,国知局于2022年07月21日下发了关于撤销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决定书,该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

 

最终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已经在积极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国知局引证的商标并未进行使用。申请人已经依法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并且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通过。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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