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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微笑太空砂”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3-27 15:00

针对初审公告在第31类上第63562902号“微笑太空砂”商标

 

异议人名称: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河北省南和县贾宋镇东贾郭邢临公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磊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名称: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东仰陵村德昌南大街3号

被异议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    63562902号

类别:      31类

初审公告期: 1797

指定使用:动物栖息用纤维素纸; 宠物用砂纸(垫窝用); 宠物用香砂; 宠物厕所用砂; 猫砂; 动物垫窝用木屑; 鸟笼用砂纸; 猫和小动物栖息用干草; 动物栖息用木屑; 动物栖息用碎草

引证商标:

注册号:  46158474号

类别:    31类

指定商品:动物食用谷类;猫粮;狗粮;饲料;宠物饮料;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猫砂

 

事实依据和异议请求

异议人是第31类“动物食用谷类;猫粮;狗粮;饲料;宠物饮料;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猫砂”商品上第46158474号已注册商标“太空砂”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22年06月27日在第31类上的第63562902号“微笑太空砂”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46158474号“太空砂”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太空砂”经异议人经营使用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都在河北省,被异议人有便利的条件知晓异议人打造的“太空砂”品牌,其明知而故意抢注包含“太空砂”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攀附故意明显,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更难谓善意,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打造“太空砂”品牌在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太空砂”品牌经过异议人积极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异议人是“太空砂”品牌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二,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太空砂”,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近似。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申请注册2022年3月26日,在被异议人提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并使用引证商标多年,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经销场所、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两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混淆,误认为两商标是“太空砂”的系列商标。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与引证商标“太空砂”之间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与引证商标“太空砂”对比如下: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对两商标的对比可以看到,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最直观的是: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而“太空砂”是异议人已注册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且引证商标“太空砂”注册已多年,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太空砂”,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与引证商标“太空砂”的近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两商标都是纯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又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太空砂”,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两商标指定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是,两商标含义不能形成明显区别。

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虽然是由五个字构成的文字商标,但是从其文字构成上分析,该被异议商标中的“太空砂”三字与引证商标“太空砂”中的三字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中加入的“微笑”是对其他内容的修饰。故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整体含义并未形成区别于“太空砂”之外的其他含义。这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太空砂”在含义上相近,并未形成区别。

无论被异议商标,还是引证商标,从其字面上理解,二者整体给人的含义理解相同或者相近,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是、两商标呼叫相近。

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读音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读音,且两商标中都有相同文字内容,即爱彼二字读音相同,使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为完整包含近似的情形,公众在识别纯文字商标时,最直接的印象就是对文字内容的呼叫,文字内容呼叫相同或者近似的,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是、两商标都是纯文字商标,字形都是常规的方块字,字形并没有明显区别,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呼叫以及首字读音都相同的情形下,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判断商标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如前面对比分析情况,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商标含义、呼叫及字形均近似,且商标首字的读音、含义亦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结合该标准和案例,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太空砂”,属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在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的情形下,两商标之间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太空砂”商标权利之间高度近似,是对异议人独创商标的抄袭复制,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人认为,“太空砂”用作商标使用在:“动物食用谷类;猫粮;狗粮;饲料;宠物饮料;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猫砂”商品上,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是异议人企业智慧结晶的体现,而且该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而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都在河北省,其完全有便利的地域条件、行业信息等方面的便利知晓异议人企业在先在宠物用品等方面使用“太空砂”商标,而被异议人在“动物栖息用纤维素纸;宠物用砂纸; 宠物用香砂;宠物厕所用砂;猫砂;动物垫窝用木屑;鸟笼用砂纸;猫和小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木屑;动物栖息用碎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难谓正当,更难谓巧合,依法应当推定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攀附同行商标品牌之故意,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影响不予注册。

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同一地域,其有便利的条件知晓异议人经营使用“太空砂”商标从事宠物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其明知异议人的“太空砂”品牌在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使用,仍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具有抢注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特定关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具体到本案中,被异议人石家庄华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邢台仕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取决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北省内。

异议人认为,同处在同一地域的两个企业,市场上的经营环境、经营渠道以及经营市场等方面均相同,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又与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这种情形的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品牌,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中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已注册商标“太空砂”,且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的注册申请带有主观欺骗性。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独创“太空砂”商标在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中,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宠物用香砂以及其他类似商品,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构成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其企图以“微笑太空砂”中加入“微信”二字来掩饰其搭引证商标“太空砂”便风车的主观意图,从而利用“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实现鸠占鹊巢效果,该故意攀附或者抢注与他人独创品牌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之行为,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的良好社会习惯,被异议人意图摹仿引证商标,以低廉的付出,通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搭引证商标‘便风车’获取交易机会,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抢占商标资源,意在提供搭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经使用形成稳定品牌具有的知名度,是典型的‘便风车’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主观欺骗性,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是对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和取得商号权利的自主品牌,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误导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产生联系,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有关系,从而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经营秩序的平稳和发展离不开诚实、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离不开经营者的守信合法经营,异议人在先经营使用“太空砂”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地域联系密切,被异议人应该知悉该权利存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导致市场混乱,破坏良好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淡化引证商标显著性,削弱其品牌价值:“太空砂”商标品牌都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占“微笑太空砂”商标会削弱异议人在先使用“太空砂”商标品牌的显著特征,降低引证商标的品牌价值。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微笑太空砂”包含引证商标“太空砂”,且指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引证商标“太空砂”经异议人使用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同一地域,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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