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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知青岩”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2-22 09:52

知青岩异议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天骄浩特商贸有限公司是第30类“茶”商品已注册第993481“知青”商标的注册人,亦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王圆圆于20210926日申请注册在第30类“茶,红茶,乌龙茶,黑茶,茉莉花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黄茶,白茶,铁观音茶”商品上的第59472809号被异议商标“知青岩”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第993481“知青”商标,二者文字构成相近,读音、字形、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知青岩”的注册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知青岩”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二:事实及理由

1,异议人在先在第30类上已注册第993481号“知青”商标和第28632030号“知青”商标,系列商标品牌经过异议人积极使用已与异议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知青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知青”,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呼叫、字形相近,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异议人企业在先以“知青”商标从事‘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使“知青”品牌与异议人之间形成密切对应关系。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使用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攀附和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其注册。

4,从主观上分析,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知青岩”有的行为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了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抢注“知青岩”商标是对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和攀附,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侵害异议人企业对“知青”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乐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知青岩”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993481号“知青”商标,标识因完整包含而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本案被异议商标“知青岩”指定商品“茶,红茶,乌龙茶,黑茶,茉莉花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黄茶,白茶,铁观音茶”在第30类注册。

 

 

三、裁定结果

异议人北京天骄浩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圆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72809号“知青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青岩”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乌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481号“知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知青岩”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知青”,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墓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59472809号“知青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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