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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晋藏玉”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2-04 15:06

争议商标:

注册号:    第47180535号

类别:      第33类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原汁,薄荷酒,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米酒,黄酒

引证商标1:

号:第10235332号

   别:第33类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引证商标2:

号:第23714799号

   别:第33类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开胃酒,葡萄酒,米酒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晋藏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3类分别注册了第10235332号、第23714799“晋藏”商标,是“晋藏”系列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山西君悦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第47180535号争议商标“晋藏玉”完整的包含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已注册系列引证商标晋藏”,二者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系列引证商标晋藏”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同一地域,且与申请人同行业,都从事酒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被申请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的“晋藏玉”,该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依法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贵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晋藏”系列商标品牌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晋藏品牌在山西是享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品牌,“晋藏”品牌经过申请人积极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

2,争议商标“晋藏玉”完整的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晋藏”,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在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情形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同一地域,都在山西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注册使用“晋藏”系列商标多年后,在类似或联系密切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晋藏玉”的行为,应当推定是其利用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便利条件,明知而故意抢注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之行为,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4,引证商标晋藏”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并经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独创的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对引证商标的攀附故意,构成商标抢注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5,争议商标“晋藏玉”注册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晋藏玉”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6,被申请人抢注晋藏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7,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恳请贵局对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进行遏制,制止打故意“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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