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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潍塑现代异议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10-31 09:56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在先在第17类商品上已注册第19103080号、第25207523号“现代”商标,是在先权利人。被异议人王瑞东再一次的在第17类上申请注册第50462671号“潍塑现代”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人反复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潍塑现代”商标,其中第一次抢注商标已经因异议人的无效宣告而被贵局无效宣告,其再一次的以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二:事实及理由

1,异议人潍坊现代塑胶有限公司对“现代”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已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现代商标品牌是异议人历时近二十年而精心打造的中国著名品牌。在塑胶管材经营活动上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依法应给予相应力度的保护。

3,被异议商标“潍塑现代”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系列引证商标“现代”,且“潍塑现代”本身就是相关公众对异议人企业的简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在第17类商品上抢注的第35527929号“潍塑现代”商标因异议人依法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而被贵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本案被异议商标“潍塑现代”是被异议人在其抢注的第35527929号“潍塑现代”商标被无效宣告评审期间再次抢注的商标,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5,异议人对“现代”享有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潍塑现代”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商号“现代”,侵害了异议人对“现代”的在先商号权利,有攀附异议人字号知名度之嫌。而且被异议商标中“潍塑”并非固有词,相对而言一般是不容易使用的文字,被异议人抢注“潍塑”也就间接指向异议人企业所在地“潍坊”和从事行业“塑胶”,并且商标中心词现代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已注册商标“现代”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6,被异议人所在的河北邢台与异议人所在地潍坊市并不远,被异议人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攀附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故意实施“傍名牌”行为,恶意搭引证商标的‘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7,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企业简称,二者并存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会将其看成是“现代”系列品牌,易造成公众将两商标混淆误认。被异议人在后恶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并实施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8,被异议人抢注“潍塑现代”商标,是为了“傍名牌”来获得交易机会,通过利用消费者认牌购物习惯,增加交易机会,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

9,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裁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谁塑现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管道接头垫圈;非金属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绝緣、隔热、隔音用物体;半加工塑料物质;防水包装物;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帆布水龙带;浇水软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3080号、第25207523号“现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塑料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半加工塑料物质;帆布水龙带;浇水软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现代”,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 (八)项、第四十四条第-款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62671号 “潍塑现代”商标在“非金属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半加工塑料物质;帆布水龙带;浇水软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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