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3类
申请号:第5843203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8432030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水流坪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8432030号“水流坪SHUILIUPING及图”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3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5843203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巴东县红卫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90614号“水流坪”商标近似。(见第1493/1505期《商标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水流坪SHUILIUPING及图”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申请人湖北水流坪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白酒、配制酒、饮料生产销售及网络销售”。
贵局引证第16490614号“水流坪”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巴东县红卫酒厂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雪蛟也是引证商标注册人巴东县红卫酒厂的经营者。
因引证商标注册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为申请商标依法通过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巴东县红卫酒厂达成将引证第16490614号“水流坪”引证商标通过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申请人。巴东县红卫酒厂也以出具了《同意转让证明》;
证据:《同意转让证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注册人巴东县红卫酒厂已经共同向贵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贵局业已受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第16490614号“水流坪”引证商标核准转让完成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水流坪SHUILIUPING及图”指定“烧酒,黄酒,白酒,佐餐酒,已调味的蒸馏酒,葡萄酒,利口酒,果酒,烈酒,甜酒”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附:《暂缓审查审理申请书》;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第16490614号 “水流坪”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