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1类
申请号: 第5738970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7389702BHTZ01
评审请求
申请人古交市春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7389702号“春禾国光CHUNHE GUOGUANG”商标注册申请。现收到发文号为TMZC57389702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汉春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7164499号“春禾 ”商标近似。(见第1238/1250期《商标公告》)
该标志含“国光”为苹果的品种,用作商标使用在除“新鲜水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保留的“新鲜水果”商品在第31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武汉春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164499号“春禾”引证商标期满后未进行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树木,植物,活动物,水果种子,谷(谷类),植物种子,新鲜蔬菜,农作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声明保留“新鲜水果”商品在第31类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树木;谷(谷类);植物;植物种子; 新鲜蔬菜;活动物;农作物种子;水果种子;动物食品”商品”商品上的复 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国光”为苹果的品种,将其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