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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REBECCACLAIRE+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8-01 17:33

申请商标: 

类   别:第25类

申请 号:第56790100号

发文编号:TMZC56790100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莞市乔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在第25类上提交了申请商标“REBECCA CLAIRE及图形”的注册申请。现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5679010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杭州茂隆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577411号“圣马皇者;SAMAKING”商标近似。(见第773/7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谢鲁提1881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3340003号“SR;卓诺迪牛仔裤”商标近似。(见第918/930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恳请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REBECCA CLAIRE及图形”指定商品“雨鞋,女鞋,游泳衣,服装,靴,雨衣,鞋,手套(服装),帽,袜”在第2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REBECCA CLAIRE及图形”识别核心明确,具备商标显著性,与引证的第1577411号“圣马皇者;SAMAKING”商标、第3340003号“SR;卓诺迪牛仔裤”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不同,两引证商标中也有明确的识别文字,与申请商标中的核心文字在含义、呼叫上差异巨大,且图形或者整体外观亦不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二者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以下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标样对比:

 

 

2,两个引证商标之间并未因为图形要素判为近似商标,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应当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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