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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莎蔓莉莎安吉拉”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7-15 15:11


 

争议商标:

类   别:第44类

注册 号:第20634463号

核定服务:医院,保健,按摩,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理发,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兽医辅助,园艺

 

引证商标:

注册 号:第10774562号

类   别:第44类

核定服务: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芳香疗法,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按摩,心理专家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打造的“安吉拉”美容服务品牌使用时间久,且已经在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芳香疗法,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按摩,心理专家”服务上取得了“安吉拉”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安吉拉美业创始于1998年是省内唯一一家集美容、美体、美甲、美发、美睫、年轻化管理、法式西餐于一体的综合美业机构。现共设六家分店。其十余年来,坚持与国际多家高端品牌联手,为春城女性打造高品质一站式服务。

1998年,安吉拉美业踏上征程,从指尖开始,从此便不曾错过,“纤纤玉指:应运而生。而后出于对行业的热爱,安吉拉美业不仅关注顾客的指尖,更在乎消费者的容颜与身姿,美容品牌创建。对美的苛求,令安吉拉美业一路走的艰难,但也成就了”茱俪芳香“在春城的盛名。2014年圣诞节后,安吉拉美业带着满满诚意,帅气走来。安吉拉美业兑现当初的誓言,建立真正的综合一站式女性健康服务体系。

多年来,安吉拉美业坚持只与国际一线美容品牌合作。包括瑞士VALMONT、法国SOTHYS、台湾WENNL均是安吉拉独家授权经营。安吉拉美业始终追求为春城女性提供最有效果,最有保障,最专业的美容服务。安吉拉以此为信条,坚守美的责任,我们坚信美是坚守,美是拒绝平凡。

证据1:安吉拉美业简介的PPT文件材料;

证据2:安吉拉6家分店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以及商标授权书文件材料;

证据3:引证商标“安吉拉”商标注册证书;

证据4:经营合同及发票;

证据5:宣传活动照片、视频材料;

证据6:媒体对“安吉拉美业”的宣传、报道材料;

宣传视频链接:https://v.qq.com/x/page/r0808z4d1ko.html

 

二、争议商标“莎蔓莉莎安吉拉”与引证商标“安吉拉”的文字构成相近,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安吉拉”商标是申请人打造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莎蔓莉莎安吉拉”包含引证商标“安吉拉”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项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混淆,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依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商品

引证商标指定商品

 

 

 

对比后可以看到,争议商标核定的“4401医院,保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4401“医疗按摩,医疗辅助,保健,芳香疗法,心理专家”服务为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服务的对象、内容以及服务的目的等方面存在同一性,为相同或者类似服务。

争议商标核定的4402类似群的“按摩,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理发,修指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4402类似群的“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服务项为同一种或者相同类似群服务,服务的对象、内容以及服务的目的等方面存在同一性,为相同或者类似服务。

另外,争议商标核定的4403“兽医辅助”、4404“园艺”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服务“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芳香疗法,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按摩,心理专家”之间联系密切,使用商标完整的包含近似情形下,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进行了答辩,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其虽然已注册使用了“莎蔓莉莎”商标,但是为什么不安安稳稳的使用该注册商标,非要申请注册包含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争议商标“莎蔓莉莎安吉拉”,在注册商标中将他人,尤其是同行的注册商标包含在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中,这种行为不能排除是对同行商标的抢注与攀附,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优质服务会所”“最具影响力美容服务品牌”等几份荣誉证书指向的并不是争议商标“莎蔓莉莎安吉拉”,而是指向了其他的注册商标,即“莎蔓莉莎”。该事实也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抢注来的争议商标可能并未进行真实使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莎蔓莉莎安吉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安吉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理发;修指甲;化妆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故,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我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按摩;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理发;修指甲;化妆师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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