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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行知晓天”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7-08 11:14


申请商标: 

类   别:第42类

申请 号:第5417689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4176894BHTZ01

指定使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为第三人创建、设计、开发和维护网站,为他人进行网站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南江县天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03-1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行知晓天 XINGZHI XIAOTIAN KINDERGARTEN”商标在第42类上注册,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为他人进行网站开发,为第三人创建、设计、开发和维护网站,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商品上。 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3827732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是: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 申请商标“行知晓天XINGZHI XIAOTIAN KINDERGARTEN及图”核心识别文字明确,便于识别。与引证第3894971号“图形”商标、第11732307号“图形”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二者的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并不近似。其次,申请商标“行知晓天”与引证商标1、2“图形”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有明确的识读文字,故商标品牌含义明确,且有具体的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2之间区别,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两枚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项上的事实,可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行知晓天XINGZHI XIAOTIAN KINDERGARTEN及图”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76894号“行知晓天XINGZHI XIAOTIANKINDERGA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4971号图形商标、第1173230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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