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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新福和XINFUHE及图”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7-06 14:34

新福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申请号:  第5756578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7565786BHTZ01

指定使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会计

申请人固始新福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新福和XINFUHE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1日,收到发文号TMZC5756578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吴明忠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726374号“震发国际”商标近似。(见第1391/14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青岛百艺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6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47184975号“BEAUFY”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江阴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9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49769747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57565786号申请商标指定“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会计”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贵局引证申请在先的第47184975号“BEAUFY”商标、第49769747号“图形”商标都被贵局驳回注册,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时两引证商标正在驳回复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恳请贵局评审时对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体进行核实,如果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或者初审服务不冲突,则应当直接排除引证,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贵局引证申请在先的第47184975号商标、第49769747号商标都被贵局驳回注册,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时两引证商标正在驳回复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恳请贵局评审时对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体进行核实,如果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或初审服务不冲突,则应当直接排除引证,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第47184975号商标在申请人提交本案驳回复审申请时仅初审公告了3509服务,该服务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注册的权利障碍。其他类似服务均被贵局驳回注册。第49769747号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均被贵局驳回注册,两枚引证商标都进行了驳回复审,但能否通过驳回复审不可知,恳请贵局评审时对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体进行核实,如果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或初审服务不冲突,则应当直接排除引证,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的注册。

 

二,申请商标“新福和xinfuhe及图”识别文字明确,便于识别,具备商标显著性。与第11726374号“震发国际”商标、第47184975号“BEAUFY”商标、第49769747号“图形”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不同,整体可区分,二者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以文字“新福和”为识别核心的图文组合商标,与第11726374号“震发国际”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47184975号“BEAUFY”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以及第4976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3”)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有明确品牌含义,与三引证商标含义、呼叫不同,且整体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新福和xinfuhe及图形”与引证商标1“震发国际”、引证商标2“BEAUFY”以及引证商标3“图形”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

其一,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区分不同商标的重要要素之一,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商标中的核心识别要素应当是文字要素,图形则是辅助要素。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新福和”文字内容,该文字内容有明确的呼叫,且识别中可以根据常识对其品牌含义进行理解,从而产生品牌印象。

而引证商标1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震发国际”,引证商标2的主要识别内容是“BEAUFY”,引证商标3的主要识别内容时其图形自身。三枚引证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内容均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新福和”之间可以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毫无疑问,从公众的常识认知角度而言,文字“新福和”与“震发国际”、“BEAUFY”的识别文字内容不同,含义、呼叫也无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将二者之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至于引证商标3的纯图形标识,该图形给人的印象与以“新福和+图形”为识别核心的申请商标绝对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图形”也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其二,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及呼叫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从公众常识认知角度而言,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新福和”与引证商标1“震发国际”、引证商标2“BEAUFY”以及引证商标3“图形”的含义、呼叫均不同。

1从含义上对比,二者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新福和”文字内容明确,商标的含义确切,“新福和”从字面上理解即“全新的,福运、和睦”等内容。

与申请商标中文字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1“震发国际”从字面上理解易被理解为是“振聋发聩、大发等”内容,与申请商标“新福和”体现的内容在整体含义上不同,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2“BEAUFY”中的识别内容与固有英文单词BEAUTY相近,易被理解为是代表美丽、美人等内容,其字面含义与臆造词的申请商标“新福和”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3“图形”是震发国际商标中的图形,该图形本身比较抽象并无明确的指向。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亦不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新福和”在识别文字的含义上与引证的引证商标1“震发国际”、引证商标2“beaufy”以及引证商标3“图形”之间不同,以公众一般常识认知即可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从识读文字的呼叫上进行比对,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亦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识读文字“新福和”读音为“xin fu he”;

与申请商标的识读文字不同,引证商标1的识读文字“震发国际”的呼叫为“zhen fa guo ji”。

引证商标2“BEAUFY”会被当作英文单词识读,与“BEAUTY”的读音相近。公众在呼叫引证商标2的英文标识,与识别以中文文字“新福和”的申请商标,会因为语言的差异、读音的不同,区分开来。

引证商标3是纯图形商标,识别中不涉及呼叫,只能通过对图形的观察识别记忆,与申请商标区分,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中的识别文字明确,在呼叫上与三枚引证商标不同,进一步从客观上增加了二者的整体识别度,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其三,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外观呈四边形,该四边形是由多个三角形、箭头符号以及四边形拼凑组合而成,图形均为红色。图形下方是文字新福和和品牌xinfuhe。

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外观、着色不同,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以及引证商标3的图形都是正方形,中间有明显的字母F轮廓的图形,这与申请商标的图形构图不同。

同时,申请商标的图形指定了红色,颜色鲜艳,醒目,与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色彩上对比鲜明,亦不近似。

另外,申请商标中的识别文字“新福和”与引证商标1的识别文字“震发国际”、引证商标2的识别内容“BEAUFY”、引证商标3的图形识别内容毫无管理,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新福和xinfuhe及图”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与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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