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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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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SHENGTAI+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7-01 11:18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请 号:第5294049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2940496BHTZ01

 

基本案情:

申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了“SHENG TAI及图”商标在第31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07月02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5294049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1631号“SUNTAI”商标近似。(见第625/6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85758号“SUNTAI”商标近似。(见第632/6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桑塔特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1月04日申请在先的第52693100号“SUNTAT”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桑塔特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1月04日申请在先的第52715796号“SUNTAT”商标近似。(见附页)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独特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使之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且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便于识别。与引证第1171631号“SUNTAI”商标、第1185758号“SUNTAI”商标、第52693100号“SUNTAT”商标及第52715796号“SUNTAT”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整体尚可区分,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1)申请人在行业内是享誉度较高的药企;

申请人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2月,正式成立于2004年,作为一家知名药企,是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潍坊市“工业百强企业”、“农业龙头企业50强”之一。2007年5月在美国上市。集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研发、制造、经营于一体,产品主要包括淀粉、葡萄糖、生物制品等三大系列数十个品种。年可产淀粉系列产品80万吨、葡萄糖系列产品45万吨、生物制品5000吨。其中,药用级葡萄糖产销规模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拥有总资产12亿元,员工100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00人。年收入近20亿元。公司位于山东昌乐经济开发区,现有南北两个厂区,总占地500余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套完善,工艺技术先进。公司秉持“做让客户满意,人类放心的原料药制造商”宗旨。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同行业中较早通过了GMP、ISO9001、HACCP、QS等系列认证。产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保障,赢得了国内外客户朋友的广泛赞誉。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70多个国家和地区。

  1. 关于申请商标的独创性说明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商标以独特的艺术化设计表现出来,其中将“SHENG”、“TAI”等拼音过独特的十字交叉效果表现出来,使之外观呈现字母内容十字交叉,外围是线圈图形组合。其中拼音内容“HENG TAI”即申请人的商号“盛泰”的拼音,经艺术化处理设计成十字交叉状,表现风格较为独特。

    (3)整体区分明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4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首先,从整体外观上对比,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给人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从视觉感官上可区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根据识别内容的不同,将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区分开来,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再次,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从而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SHNTAIE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文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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