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0类
申请号: 第54284448号
指定使用:绿茶,红茶,茶,粗燕麦粉,冲泡用菊花茶,小米,米,玉米片(碾碎的玉米粒),燕麦片,加工过的粗粒小麦粉
基本案情申请人康保县乐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3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巨农丰及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7月08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5428444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甘肃西北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854777号“西北牡丹XIBEIPEONY”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沂沂岸菊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75496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01/171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形”指定商品在第30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形”核心识别文字明确,便于识别。与引证的第29854777号“西北牡丹XIBEIPEONY”商标、第43754961号“图形”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二者的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相同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举证,用来佐证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形”与引证商标1“西北牡丹XI BEI PEONY”之间并不近似。
从公众常识认知角度而言,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巨农丰”与引证商标1“西北牡丹”的含义、呼叫均不同。
从含义上对比,二者并不近似:
其中申请商标“巨农丰”的文字含义确切,“巨农丰”从字面上理解即“强大的农业,巨大的农业体系才能实现丰收”。
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1“西北牡丹”的字面含义易被理解为是指“西北的牡丹”,其中西北是方位名称,指我国山西、山西、甘肃、宁夏、新疆以及内蒙古西部等地域。这里的“西北牡丹”应当是指甘肃省盛产的玫瑰。与申请商标表达含义之间毫无关联,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巨农丰”在含义上与引证商标1“西北牡丹”之间不同,以公众一般常识认知即可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显而易见的,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除前述具体区别之外,申请人认为,相同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西北牡丹”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一、第19368851号“赵姑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核准注册案;
2016年03月21日,赵姑娘商贸有限公司以“赵姑娘及图形”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9368851,申请在第31类上,其后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温宿县康顺缘干鲜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06700号“天山果妞及图形”商标近似,驳回该申请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赵姑娘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在审理后,裁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核准了该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
案例商标对比:
通过复审的商标
引证商标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商标局在审理中虽然认为复审商标“赵姑娘”与引证商标“天山果妞”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但是因为商标中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赵姑娘”与“天山果妞”在含义、呼叫以及字形上不同,故贵委在驳回复审的评审中认为两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准予该商标的注册。
结合申请人在前述举证的“赵姑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平、统一的商标评审标准,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之间并不近似。
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2
通过对比不难看到: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形”与贵局引证的纯图形的引证商标2的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是图形与中文两种要素构成商标。而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图形着色、构图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2之间并不近似。
详细对比分析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本案中,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与引证商标2“图形”的构成要素不同。其中申请商标
是图形与中文“巨农丰”两要素构成商标,而引证商标2系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图文搭配使用的标识,而引证商标2
是纯图形,无文字的单一图形商标,两商标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图文组合商标与纯图形商标的整体外观效果不同,申请商标是在图形的下面标注有醒目的中文文字,与图形共同代表了申请商标品牌,而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2只有纯图形,无任何可供识别的文字要素,申请商标“巨农丰”给人整体外观效果与引证商标2给人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与引证商标2“图形”之间并不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呼叫、含义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的品牌核心是“巨农丰”,而引证商标2主要识别部分是自身,两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申请商标是上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商标,根据隔离审查标准,以一般公众的认知和认识为判断标准,申请商标“巨农丰”与引证商标2“图形”整体区别明显,按照隔离比较分析的方法,申请商标给人的印象唯一而独特,与引证商标2的纯图形商标之间完全区别,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证明申请商标“巨农丰”与引证商标2“图形”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二,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通过驳回复审获准核准注册案;
2018年05月17日,吉林省天喜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5类上提交了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兴平市联众牛伯伯商店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913734号“图形”商标驳回该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
吉林省天喜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贵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准予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注册的决定。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佐证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与引证商标2“图形”之间亦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该案例商标对比如下:
复审的商标
引证商标
根据上述案例,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2之间的整体区别巨大,申请商标有确切的识读文字,品牌概念明确,且含义、呼叫唯一,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2之间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以文字“巨农丰”为识别核心的图文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不同,且整体外观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而且申请商标“巨农丰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图文组合商标,是自主策划的品牌。商标核心明确,整体显著性较强。与贵局引证商标“西北牡丹”、“图形”之间并不近似。且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贵局所担心误导消费者之情形。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所述理由及举证的驳回复审获准支持的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0类注册。
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