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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瑀珉建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5-25 10:06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7类

申 请 号:第53049740号

指定使用:电梯安装和修理,为建筑物涂覆涂料,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防水,建筑,建筑物隔热隔音,工程进度查核,建筑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

 

申请人天津瑀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瑀珉建设YU MIN JIANG SHE及图形”在第37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07月05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文件,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东美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804399号“美粤MAKEYES”商标近似。(见第1283/129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53049740号“瑀珉建设YU MIN JIANG SHE及图形”商标指定全部服务“电梯安装和修理,为建筑物涂覆涂料,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防水,建筑,建筑物隔热隔音,工程进度查核,建筑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在第37类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瑀珉建设YU MIN JIANG SHE及图”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识别文字“瑀珉建设”与企业的商号名称相一致,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第8804399号“美粤MAKEYES”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亦不同,且整体外观、图形构图区别明显,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瑀珉建设YU MIN JIANG SHE及图”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商标识别文字“瑀珉建设”与企业的商号名称相一致,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与引证第8804399号“美粤MAKEYES”商标(下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上风马牛不相近,且二者的图形在构图、外观上不同,整体视觉效果、结构布局等鲜明区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二者之间区分,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被称为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或为文字,或为图形,更或者是图文组合等,具体由商标的识别情况而定。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仅仅是对文字“瑀珉建设”的辅助要素,是将字母“YM”演绎成图形用来映衬商标核心识别文字“瑀珉建设”的装饰性要素,并非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是由公众对申请商标识别记忆的优先识别内容决定的 ,申请商标中起到优先识别记忆的内容是文字“瑀珉建设”四个字,进而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也是商标中的文字要素“瑀珉建设”。

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则分别是文字“美粤”。从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和识别习惯角度而言,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记忆内容是“瑀珉建设”,对引证商标的识别记忆内容是“美粤”,而毫无疑问,四个字的“瑀珉建设”与两个字的“美粤”之间,无论是商标的文字含义,还是文字呼叫,二者均不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从常识认知角度将二者区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其次,二者含义不同,商标之间本质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瑀珉建设”与引证商标“美粤”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本质上决定了二者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瑀珉建设”从字面含义上,易被理解为是“洁白如玉的石头”,强调“有石头的坚韧,有玉石的无瑕”,坚如磐石美如玉。

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美粤”并非固有词,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美好的广东(粤是广东简称)”,该引证商标在含义上与申请商标“瑀珉建设”之间不近似,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能力角度分析,二者之间在含义上不同,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或者结构布局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二者的整体外观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将字母“Y、M”演绎设计的图形,能够看到字母演绎进图形中的效果。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的图形外观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外观明显不同,引证商标图形是立方体的除地面之外的多个边,给人的印象是立方体,不是字母Y\M演绎的图形,引证商标同申请商标图形在外观上区分明显。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商标是以文字要素“瑀珉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识别核心分别为“美粤”的引证商标之间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含义、文字呼叫上完全不同,且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呼叫及识别文字,与以其他文字“美粤”为核心的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应准予注册。

除了上述一一对比分析具体区别之外,申请人认为,根据商标评审中的“整体比较分析”的方式对本案评审也具有适用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判断商标近似,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既要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比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贵局的驳回理由显然是仅将申请商标的具备要素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对比,完全忽略了申请商标“瑀珉建设”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而非图形,图形仅仅是申请商标的辅助要素,申请人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给人的品牌印象是“瑀珉建设”,而以其他文字“美粤”为核心的引证商标给人的印象不同,商标的含义、呼叫及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形成品牌印象给人以明显的识别度,二者之间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恳请国家知识产区局结合申请人举证的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为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注册性,特举证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美粤”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举证如下

案例,“益和诺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2015年,孙XX在第29类商品上提交了第16266747号“益和诺尔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引证在先已注册在第29类上的第8737473号“海寿及图形”商标驳回其注册。孙某在复审期间内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贵委在《第16266747号“益和诺尔YIHENUOER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评审中认为,第16266747号商标与第8737473号(海寿及图)商标之间不近似,核准了第16266747号“益和诺尔YIHENUOER及图形”商标在第29类上的复审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商标局在驳回商标申请的时候,认为“益和诺尔”商标与“海寿”商标中的图形都是以“鱼”“海水”和圆形表现形式的商标图形,判定“益和诺尔”商标与“海寿”商标的图形都是以水和鱼为背景元素的商标,并且图形均为圆形,所以仅从图形本身比较认为复审商标与引证的商标之间构成近似。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与上述案例情形相同,依据审查相一致原则,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瑀珉建设YU MIN JIANG SHE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核心明确,是“瑀珉建设”,该标识具有较强的商标独创性和商标显著性。申请人认为以文字“瑀珉建设”为识别核心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引证商标“美粤”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在积极的推广、使用中,该商标与申请人企业之间已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之间并存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评委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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