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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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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老哈滨肉联”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5-19 10:22

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红是哈尔滨市老哈肉制品联合加工厂的经营者,胡红于2003年01月02日在第29类上提交第3423732号“老哈”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之后数次在已注册“老哈”商标的基础上在第29类上注册了第9619956号“老哈”商标以及第25619033号“老哈食品”商标等,指定使用在“香肠、风肠”等肉类食品上。获准注册后,直接授权给哈尔滨老哈肉制品联合加工厂使用,主要用于“老哈牌”香肠、风肠等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2016年,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申请人胡红又出资设立了哈尔滨老哈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从事“老哈”系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老哈”品牌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是“老哈”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

被申请人王贵旭申请的第29类第43306672号“老哈滨肉联”商标于2020年12月21日注册成功,申请人发现此情况后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帮助其启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无效宣告成功。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老哈及图”商标在先权利人。

2,老哈品牌是申请人在黑龙江省历经十多年打造的省级著名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依法应该给予相应力度的保护。

3,争议商标“老哈滨肉联”与引证商标“老哈及图”的核心识别元素是包含关系,两商标文字元素的含义、呼叫均近似,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4,他人(王一宁)攀附申请人“老哈”商标抢注第16745671号“老哈百”商标因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而被贵局依法宣告无效,恳请贵局在本案评审中以该案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5,被申请人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故意实施“傍名牌”行为,恶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6,申请人对“老哈”享有在先商号权利,争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申请人商号“老哈”,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7,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并存使用在黑龙江地区的食品加工上,消费者会将其看成是“老哈”系列品牌,易造成公众将两商标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后恶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并实施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请求贵局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8,被申请人抢注“老哈滨肉联”商标,是为了“傍名牌”来获得交易机会,通过利用消费者认牌购物习惯,增加交易机会,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

9,为能够有效遏制不正当商标抢注行为,制止恶意打他人在先权利的‘擦边球’行为或者‘傍名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的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部分采信及支持,认为争议商标汉字“老哈滨肉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老哈”,且“肉联”用在肉等核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上述商标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香肠、腌制肉、熏香肠、鱼肉香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这更增加了相关公众混淆双方商标的可能性。考虑到以上因素,我局有理由认为争议商标在猪肉食品、肉、香肠、腌制肉、熏香肠、鱼肉香肠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干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最终裁定:争议商标在猪肉食品、肉、香肠、腌制肉、熏香肠、鱼肉香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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