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玉树市仁青宝藏生态畜牧业销售专业合作社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2类
申请号:第5183059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830591BHTZ01
指定使用:纯净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汽水,无酒精的开胃酒,果子粉,植物饮料,果汁冰水(饮料),乳清饮料,果昔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玉树市仁青宝藏生态畜牧业销售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玉树 仁青宝藏及图”商标在第32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纯净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汽水,无酒精的开胃酒,果子粉,植物饮料,果汁冰水(饮料),乳清饮料,果昔”商品。2021年04月21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5183059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
该商标与陈万龙352224197007101759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40238号“玉树;Y”商标近似。(见第1208/1220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玉树 仁青宝藏”系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独创商标,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6640238号“玉树;Y”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 | |
2,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玉树 仁青宝藏”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笔者认为
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