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第50742256号
类 别:第43类
指定使用:咖啡馆,餐厅,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流动饮食供应,烹饪设备出租
引证商标:
注册号:第5203184号
类 别:第43类
指定使用:饭店,餐厅,咖啡馆,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柜台出租,养老院
异议人赵峰从2005年其开始在黑龙江大庆市打造“马喜达”香肉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企业在先于2006年申请注册了第5203184号“马喜达”商标,注册使用在“饭店,餐厅,咖啡馆,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柜台出租,养老院”服务项上。异议人是“马喜达”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和品牌经营者。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对“马喜达”商标品牌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达人玛喜达”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马喜达”,且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近似,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共存使用在市场上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已注册“马喜达”商标,侵犯异议人对“马喜达”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被异议商标为“达人玛喜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流动饮食供应;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3184号“马喜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柜台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达人玛喜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马喜达”文字组合及呼叫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备办宴席;餐厅;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饭店;柜台出租;养老院”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42256号 “达人玛喜达”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不予注册。